大邢庄乡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实施意见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征收范围国家所有和集体所用的耕地,包括菜地、园地、苇塘、鱼塘、藕池、水面、林园、防护带、农用场地。凡占用上述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对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指:农民建房、窑厂、豫制厂、纸厂、板厂、养殖厂等。
三、征税时限
条例规定:一九八二年元月一日起至一九八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以后到土管部门办理耕地手续或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照章缴纳耕地占用税。结合我乡实际情况,重点征收九三年乡土地管理所统一规划之后又占用可耕地的建房户。
四、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税额
条例规定:县确定我乡适用税率每平方米4.5元,农民建房减半。
五、耕地占用税只限财政机关负责征收,其他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自行征收。土管部门在批准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或查处违法占用耕地事件后,应及时通知财政机关。
六、弄虚作假、偷税、漏税的,处以耕地占用税应征税额一至五倍罚款。抗税不交、无理取闹、围攻殴打征税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邢庄乡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