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经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三、信贷服务与资金扶持
(一)信贷服务。搞好金融信贷服务,是发展设施农业的重要保障。县政府成立县银政合作办公室,并搭建管理、担保、承贷和监管平台,与金融部门对接合作,为设施农业建设提供金融信贷服务。各乡镇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金融合作办公室职责,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贷款农户联保机制;要坚持用工业化理念发展设施农业,积极谋划包装设施农业园区建设项目,按照信贷条件和操作规程,加强与县银政办的对接,争取金融部门贷款支持,并加强对贷款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村委会要积极组织农民筹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村级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农户联保机制和棚室抵押反担保措施,用好贷款资金,规避金融风险。
(二)资金扶持。资金扶持是促进设施农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为鼓励规模化发展,对于集中连片的种植业设施和设施农业园区,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
1.棚室建设补贴。凡符合天津市种植业设施建设标准,享受相关资金补贴:
(1)新型节能日光温室:当年集中连片建筑面积达20亩以上,砖墙、钢骨架结构(复合墙体及骨架)的温室,按建筑面积每亩补贴7000元。
(2)普通温室:当年集中连片建筑面积达20亩以上,按建筑面积每亩补贴4200元。
(3)钢骨架(复合材料骨架)塑料大棚:当年集中连片建筑面积达50亩以上,按建筑面积每亩补贴2500元。
(4)普通塑料大棚:当年集中连片建筑面积达50亩以上,按建筑面积每亩补贴1200元。
2.园区基础设施补贴。凡在我县设施农业"一点三线"发展布局和"3个1"、"10个1"园区规划范围内、达到"六有"标准、集中连片达到一定规模的设施农业园区,经验收合格后,县政府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补贴。
(1)当年集中连片占地面积达到500亩,给予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资金50万元,每递增100亩,增加补贴资金10万元。达到1000亩以上(含1000亩)的,补贴资金不低于150万元,具体补贴标准和数额由县设施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园区建设的实际情况提出补贴意见,经县设施农业建设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2)对于各乡镇万亩设施农业园区,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贴300万元,根据园区年度建设进度分期拨付。每年度具体补贴标准和数额由县设施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园区建设的实际情况提出补贴意见,经县设施农业建设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3个1"园区位于"10个1"园区规划范围内的,不予重复补贴。
(3)万亩设施农业园区中的畜牧业、水产业、林业等设施建设,符合国家和市扶持政策的,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3.集中连片1000亩以上(含1000亩)的招商引资建设项目,投资者可享受市、县政府在棚室及基础设施方面的补贴政策。
四、科技支撑与综合服务
(一)科技支撑。科学技术是设施农业发展的重要支撑。由县农委牵头,协调和组织县科委、农业局、畜牧水产局、林业局等县直有关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