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后无法达到安全使用要求的;
(8)侵占水利设施和水利用地。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设工程,由区行政执法部门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强制拆除。
2.纳入监管。对不属于上述必须依法拆除的在建建设工程,由所在镇(街道)按照《关于印发xx区在建“五无”工程处理意见的通知》(南府〔2009〕152号)的规定,决定是否纳入监管范围。监管工程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政府不作任何补偿。对监管工程的要求:
(1)总量控制。对纳入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严格实行总量控制。按照xx市有关追究办法严格控制相关指标。
(2)监管步骤。
一是对纳入监管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属镇(街道)规划建设办提供材料证明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有监理资质的公司进行监理;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经消防部门审批。
二是镇(街道)规划建设办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监管条件的,由建设单位签署《建设承诺书》,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将工程纳入监管,并将工程的相关资料进行登记存档。同时抄告行政执法分局备查。
三是镇(街道)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监管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对不按监管要求施工的,由镇(街道)规划建设办责令改正,并对其采取停水、停电措施。
四是对具备补办建设手续条件的项目,应取消其纳入监管的资格,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对符合补办条件而拒不补办的,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拆除。
(3)及时监控。各镇(街道)应掌握监管工程的位置、面积、结构、用途、工程造价等具体情况,并将新增纳入监管工程的上述内容列表汇总,每季度上报一次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即区行政执法局,见《关于建立xx市xx区治理违法建设工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每季度首月15日前报上一季度汇总表,汇总表由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另行制定。
3.补办手续。对符合补办手续的违法建设工程,由相关部门按《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补办相关建设手续。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严格执行《xx市查处违法建设巡查通报处罚工作机制(试行)》(佛府办〔2009〕189号)规定,结合各镇(街道)实际,采取分级、分片包干,专人专责,各部门依职权共同实施的方式,认真做好巡查工作。
(一)日常巡查。区、镇(街道)两级行政执法、国土、规划、建设、公安、安监、环保、消防、水利部门要按文件要求做好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掌握违法建设工程情况,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并依照各自法定职能做好前期调查取证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依法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二)联合巡查。区、镇(街道)两级根据日常巡查中发现掌握的情况,按文件规定分别组织两级治理违法建设工程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联合巡查。联合巡查主要针对辖区内违法建设工程问题较突出的重点区域、情节较为严重且影响较大的违法建设工程。联合巡查要跟踪、核实对已发现违法建设工程的查处情况,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做好查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