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严查处违法建设工程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对违法建设工程的查处力度,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xx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xx市查处违法建设巡查通报处罚工作机制(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从严查处违法建设工程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本实施意见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审批手续的建设,或不按审批内容实施的建设,或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后未经续期使用批准的建设等,居民住宅建设除外。要通过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控制新增违法建设工程,争取在3年内基本杜绝新增违法建设工程。从严查处违法建设工程,防止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城市建设合法、有序开展。通过建立和实施科学合理的巡查、通报、监管、查处制度,强化和明晰部门、镇(街道)、村(居)委会职责任务,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协调联动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层级管理,落实责任追究,有效遏制违法建设的发生和蔓延。
二、具体查处措施
对违法建设工程的查处要坚持源头管理,前置把关,疏堵结合,严格控制,从严处理的原则。
(一)严防新增违法建设工程,严查在建违法建设工程。
各镇(街道)、各职能部门要严格依法开展对土地使用、规划报建、建设施工等方面的行政许可,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宣传教育。
1.加强对新增建设项目的监管。所有新增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持有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或镇(街道)规划建设办出具的《工程监管证明》,供水、供电部门才能受理其接水、接电申请。
2.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并责令改正。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许可的违法建设,由区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停止侵占土地行为,限期改正;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由区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对未办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由区建设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3.停止对违法建设工地的供水、供电。镇(街道)行政执法分局要加强巡查,一经发现辖区内的在建违法建设工程,立即向供水、供电部门发出《协办通知书》,供水、供电部门应立即采取停水、停电措施。对事后又擅接水电继续进行违法施工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并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责任。
(二)严查已停建或已建成的违法建设工程。
对已停建或已建成的违法建设工程,要根据《关于印发〈xx区违法建筑工程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2009〕7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针对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1.依法拆除。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设工程,依法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行为人逾期不予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1)侵占国有土地的;
(2)占用农田保护区、线航用地、规划道路、市政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的;
(3)位于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的;
(4)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以及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
(5)违法开山毁林造地的;
(6)位于危险边坡上和受危险边坡严重威胁的;
(7)存在严重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