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对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干部年度考核、评定先进的一项重要内容,党委负责对本乡全体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年度考核。
4、坚持民主测评制度。坚持民主测评制度是搞好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有效保障措施。全体干部应自觉总结工作经验,发现不足,及时交流,定期检查总结。坚持搞好民主测评,达到更自觉地搞好党风廉政建设的目的。
5、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全体党员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纪条例》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群众监督,自觉执行本乡制订的各种规章制度。
6、严格党内监督制度,加强领导干部任期目标管理。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情况,作为年度工作计划和党政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经常检查自己,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7、坚持群众路线。采取多种形式向各村、企业和乡机关干部征求意见,针对本乡范围内的党员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改正。
8、坚持责任追究制度。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块负责,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按责任抓好落实,对违反廉政规定的要实施责任追究。
三、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追究
1、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应追究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
2、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区别对待和准确把握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贯彻、不落实,出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定后果及影响的;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包庇、纵容、隐瞒下属违法违纪的;本部门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的,应实施领导责任追究。
3、党政班子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由上级党组织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对负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4、乡机关干部、工作人员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乡纪委提出意见,经乡党委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口头批评、责令写出检查、通报批评、组织调整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党政班子成员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十二条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其他党纪政纪法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四、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本乡机关、行政村及企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