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等内容及时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提出意见和 建议。
(五)建立干部监督员制度,由市委组织部聘请干部监督员,定期听取和征求干部监督员对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以及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组织干部监督员 参加全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网络,健全监督体 系。
(六)加强干部监督信息工作,努力扩大信息来源。公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举报电话(市委 组织部干部监督科电话:58681374)。利用新闻媒体,积极宣传《干部任用条例》所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纪律。认真受理调查核实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探索建立干部监督信息库。
十、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行为的调查处理
(一)调查核实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
(二)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按 照《干部任用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基层党委(党组)对市纪委或市委组织部批转调查核实并要求报告结果的查核件,要 及时报告结果;一个月内不能报告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查核进展情况。必要时,市纪委和市 委组织部可派出督查组,对责成有关地区和部门查核的重要问题进行督查。
(四)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市委组织部要密切配合,共同把关,加强对违反《干部任 用条例》问题的查处,必要时可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对于严重 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行为的责任人,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立案查处。
(五)市纪委(市监察局)在查办案件中发现有关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应当适时 与市委组织部沟通情况。
(六)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市委组织部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案件要认真剖析,总结 教训。典型案例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十一、本实施意见由中共张家港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张家港市委组织部
二00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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