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党组),说明检查的目的、要求、内容和程序,在一定范 围内发布检查公告;
(三)听取被检查单位党委(党组)的汇报;
(四)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访谈,听取领导班子成员、下级单位负责人(本单位中层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员的意见。必要时可通过组织在一定范围内对党委(党组)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走访有关部门、开展问卷调查等形式深入了解情况;
(五)查阅台帐。主要查阅: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事项的 会议原始记录;干部民主推荐、考察、呈报任免的有关材料;干部任前公示和信访举报受理 调查处理情况材料;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创新后备干部工作机制的情况材料;干部监督工作 基础台帐,包括:党委(党组)年度工作报告、民主生活会记录、中心组学习记录;学习宣 传《干部任用条例》台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台帐;领导干部个人收入和重大事项报告 台帐;干部信访工作台帐;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情况台帐;干部监督联系通报工作台帐;领导 干部考核述职工作台帐;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台帐等。
(六)抽查基层单位。根据检查需要,随机抽查被检查单位党委(党组)管辖范围内的 部分基层单位贯彻《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
(七)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党委(党组)反馈检查情况,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检查组写出专题报告,汇报检查情况。
八、监督检查的纪律
(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组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深入细致,如实反映检查情况。检查组成员要公道正派,保守秘密,廉洁自律。对违反纪律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被检查单位的党委(党组)要如实报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九、日常监督措施
(一)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是干部选拔 任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不认真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干部群众 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的,追究有关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分管领导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党委(党组)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要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主要领 导成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大家的意见;其他成员应当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党委 (党组)民主生活会要把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对照检查,发 现问题及时纠正。党委中心学习组要把《干部任用条例》作为领导干部学习的内容。党委(党组)在向同级党委全委会报告工作时,应当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作为一项内容,接受 全委会的监督。
(三)党委(党组)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不得突击提拔和调整 干部。确因工作需要提拔和调整的,应向市委组织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研究决定。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用,凡属于破格提拔的、超过任职年龄界限需继续留任的、领导干部的配 偶和子女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提拔的,都应事前征求市委组织部意见。
(四)坚持和完善市委组织部与市纪委以及其他执纪执法部门的干部监督联系通报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干部监督联系通报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和干部监督联络员会议,就贯彻《干部任用 条例》以及全市领导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