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执行,照明用电价格逐步与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并轨。全面清理涉及民生性服务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各种资格认证、考试、培训等收费,并将收费项目及标准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在民生性服务业积极推广银行卡,金融部门应逐步降低刷卡费率。
2.生产性服务业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严格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政策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川价发〔2009〕167号)文件执行,并逐步实行与工业用水、用气价格并轨;生产性服务业的动力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同价格执行并按照国家电价改革进程逐步实现生产性服务业照明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价格并轨。引导生产性服务业实行差别化收费,体现优质优价。对生产性服务企业应缴纳的各种资格认证、考试、培训费以及行政事业性费用,其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按低限收取,没有浮动幅度的由市物价局提出具体优惠措施。
(三)优惠用地政策 列入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服务业在供地安排上给予倾斜。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可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物流企业可利用原有的国有划拨用地依法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城市建设征收或使用企业的旧仓储等物流设备的,政府依法给予补偿,并在城市物流规划用地上给予相应安排。
(四)加强资金扶持
鼓励服务业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争创服务品牌,对成功申请中国驰名商标和四川省著名商标的服务企业,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加大对社区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副食品安全服务体系、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农业产业化服务体系、第三方物流、连锁配送、电子商务等服务业项目的规划、论证、包装、推介,积极争取中央及省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市、县、区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城镇市场体系、农村流通网络建设,奖励农家店、连锁超市(便民连锁店)覆盖率高、成活率高的服务业主,奖励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税收达到100万元的商贸流通企业。鼓励各类服务企业参加境外展览、展销、商务洽谈活动,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外经贸政策规定对参展费用给予适当支持。
(五)拓宽融资渠道
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货款担保体系,积极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本发展服务业。广泛筹集民间资本,采取合作、参股、合并、收购、招商引资等多种方式兴办服务业。根据《四川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川办函〔2009〕256号)和商务部与国家开发银行的协议规定,鼓励大型流通企业申请和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加快网络建设、信息平台搭建、物流资源整合、农产品加工、加工基地建设和改造。
(六)优化发展环境
加大“治乱减负”力度,进一步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摊派、赞助、评比等,依法为企业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前提下,对连锁经营企业配送车辆特别是生鲜食品配送车辆在城区中小街道给予临时停靠便利,在交通干道和繁华路段非交通高峰时段给予临时停靠便利。卫生部门对取得卫生健康证,连续在餐饮行业工作的员工,在有效期内不再收取卫生知识培训费;餐饮企业员工的卫生健康证可在市内跨区域使用,在市内流动的,1年内不再重复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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