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建设大型环保设施给予补助。加大对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动物疫病防控体系、饲草饲料生产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
(二)扩大对畜牧业的财税支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重点支持畜禽良种、种质资源保护、优质饲草基地和标准化养殖小区示范等方面建设。积极落实畜禽良种补贴政策,建立畜禽良种补贴制度,扩大畜禽良种补贴范围。在安排扶贫、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等专项资金时,要对畜牧业发展给予大力支持。继续清理畜禽生产、屠宰加工和流通环节各种不合理税费,减轻养殖农户和企业负担,降低生产成本。畜禽养殖环节不征收任何税;收购贩运环节,只在销售地征收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不得在收购地征收。按国家规定,“十一五”期间引进优良种畜禽、牧草种子,继续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畜禽养殖和非经营性饲料加工用水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水、用电政策。凡国务院和省政府没有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准收取。
(三)加大对畜牧业的金融支持。运用贴息等方式,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畜牧业的贷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现代畜牧业建设,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金融部门要结合畜牧业发展特点,改善服务,提高效率,积极探索创新信贷担保抵押模式和担保手段,对符合信贷原则和贷款条件的畜牧业生产者与加工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制度,支持广大农户发展畜禽养殖。要引导、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大力开发畜牧业保险市场,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畜牧业保险,加快畜牧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增强畜牧业抵御市场风险、疫病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里的规定,认真落实母猪政策性保险和母猪饲养补贴政策。
(四)合理安排畜牧业生产用地。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鼓励合理利用荒山、荒地发展畜禽养殖。乡(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依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收取费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六、加强对畜牧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把发展畜牧业摆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位置。各级政府要把扶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认真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畜牧业发展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其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协调、服务的职能作用;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 ,通力合作,共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二)依法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畜牧法、草原法及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支持畜牧业发展的各项措施。加大普法力度,提高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