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出让工作,严格依法行政,促进廉政建设,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出让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使用国有土地和按规定应招标拍卖的矿业权都必须依法组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
第四条 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出让工作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事故实施,并由同级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
第五条 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设定招标标底或拍卖挂牌底价,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底价必须保密。
第六条 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拍卖,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得委托拍卖公司拍卖。但可邀请社会拍卖师主持拍卖,其劳务费须经集体研究确定,任何人不得向得主额外收取佣金,严禁从中收受回扣或好处费。
第七条 投标人或者竞买人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行贿等违法手段骗取中标或者竞得的,中标或者竞得无效。
第八条 各级领导干部擅自决定以行政审批、协议出让等方式出让应当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或以打招呼、批条子等形式干扰、阻碍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正常进行的,依法追究其行政纪律责任。
第九条 负责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行改纪律责任:
(一)采用行政审批、协议出让等方式出让应当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
(二)泄露或者变相泄露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或者其它有关保密资料的;
(三)对招标拍卖挂牌的工作经费管理不严,造成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
(四)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收受回扣、好处费等非法利益,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为本人或者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有其它违反廉洁从政规定行为的;
(五)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意见的行为,应当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
第十条 本实施意见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检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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