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实施意见
政府及部门的行政行为。按权责统一的原则,对县级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进一步明确县级行政审批权限。对确需保留的要简化程序,创新流程,限时办结。对不使用政府性投资的建设项目,一律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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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招商引资工作责任制,努力形成“上争、内聚、外引”的招商格局。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定的招商引资和项目工作经费、引资奖励资金,建立招商引资奖励机制,鼓励全社会人员招商引资,非国家公职人员招商引资的项目,经有关部门联合审核,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各级各部门要履行招商引资职责,积极争取引进的项目,经有关部门联合审核,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安排工作经费。
(十九)人才支持政策
建立人才引进激励机制。省内外拔尖人才、享受省级以上特殊津贴人员或携带省部级以上鉴定的先进技术项目人员,到我县发展县域经济、做出显著成绩的,保证工作满8年以上的,由县级财政一次性资助3万元安家费,每月给予1000元津贴补助;从事科研工作,有科研项目和课题,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给予2—3万元的科研启动费。
建立人才分配激励机制。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以技术、专利、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允许有条件的企业、实体、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年薪制或协议工资制或与项目挂钩计酬等多种形式参与分配;对来我县进行技术转让、承包、技术入股的个人,凡是利用其拥有的技术和专利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除了按照合同取得合法收入外,受益方可给予主要研究人员和推广人员奖励;盈利较大的,可采用分级累进办法计奖,从利润达10万元提奖金1%算起,每增加10万元利润,奖1%,最高不超过10%。
建立有突出贡献人才奖励机制。在县域经济发展,尤其是在培植重点龙头企业和优势骨干企业当中,有突出贡献的党政领导、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年一评,由县委、政府给予重奖。
四、加强领导,促进县域经济健康发展
(二十)建立协调机制
县委、政府成立加快发展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加强对县域经济发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府办,具体负责日常的协调、管理、考核工作。各乡(镇)是发展县域经济的主体,乡(镇)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县直和省、州驻双单位要强化全局意识和服务意识,积极为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十一)强化考核
实行县委常委、副县长挂点指导工作责任制,指导、协调县域经济发展。建立乡镇班子考核办法,重点考核财政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招商引资、争取项目资金、发展非公经济、基础设施建设、“两基”巩固、计划生育等,根据地区基础和条件的差异,采用相对数比较进行考核。
(二十二)完善奖惩机制
把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的奖励和任用挂钩,建立和完善“发展缓慢,让位转岗;快速发展,重用嘉奖;停滞不前,末位淘汰”的考核机制。考核排序进入前3位的确定为“发展县域经济先进单位”,党政领导评为“发展县域经济先进个人”,由县委、政府给予表彰奖励。考核排名处于末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参与当年的评先选优;连续两年考核处于末位的,对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三年综合考核排名处于末位的,对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组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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