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我省电力工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和电力发展规划,现就全省关停小火电机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的重要意义
根据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节能减排工作要求,我省确定了到2010年单位gdp能耗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较2009年削减20%和12%的目标,这是推动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电力工业是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的重要领域和重点突破口,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对于促进全省节能减排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大型、高效、环保火电机组建设步伐加快,有力缓解了电力供需矛盾。但电力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仍比较突出,能耗高、污染重的小火电机组装机容量比重偏高,已成为制约我省电力工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的重要因素。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国家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加强环保工作的决定精神,按照国发〔2009〕2号文件要求,从全省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的大局出发,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促进电力工业结构调整,努力完成全省“十一五”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目标。
二、全面核查属于关停范围的小火电机组
“十一五”期间,国家明确逐步关停大电网覆盖范围内以下燃煤(油)机组(含企业自备电厂机组和趸售电网机组):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运行满20年、单机10万千瓦级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按照设计寿命服役期满、单机20万千瓦以下的各类机组;供电标准煤耗高出2009年本省(区、市)平均水平10%或全国平均水平15%的各类燃煤机组;未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各类机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予关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关停的机组。在我省已落实关停小火电装机110.1万千瓦的基础上,各设区市政府要尽快组织有关部门对小火电企业展开全面核查,制订其他属于关停范围小火电机组的关停方案和计划,争取“十一五”期间予以关停。对违规建设、审批手续不全或越权审批以及环保排放不达标的火电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和运行,按照相关政策进行整改完善手续,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机组要坚决予以关停。对在役热电联产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省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认定和复核工作,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机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要纳入关停计划予以关停。省环保局要加强在役电厂污染排放在线连续监测,对排污超标的燃煤机组要责令停止运行进行整改,整改不达标的要予以关停,并落实未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各类机组关停规模和计划。
三、抓住“上大压小”电源建设的重要机遇
为了加快推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国家大力倡导通过“上大压小”方式建设高效、环保火电机组。企业建设单机30万千瓦、替代关停机组的容量达到自身容量80%的项目,单机60万千瓦、替代关停机组的容量达到自身容量70%的项目,单机100万千瓦、替代关停机组的容量达到自身容量60%的项目,单机20万千瓦以上的热电联产项目,替代关停机组的容量达到自身容量50%,并按所替代关停机组和关停拆除的供热锅炉蒸发量计算可减少当地燃煤总量的,可直接纳入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