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评人员的广泛性、代表性,既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参与,又吸纳各方面群众代表参与。其中,对区县(自治县)开展测评,各方面群众代表(包括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一般干部和各领域各行业群众代表)不低于参评总人数的50%;对市级部门开展测评,处级非领导职务及其以下干部群众代表不低于参评总人数的40%。
3.加大测评结果运用力度。一是根据测评结果综合分析全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存在的问题,深入查找根源,完善制度措施。二是根据综合分析结果,向被测评单位反馈意见,肯定成绩,指出差距,帮助整改。特别是对测评中被确认为群众不满意的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如有违规违纪的情况,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三是把满意度测评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被确认为群众不满意单位的,其党政领导班子原则上当年度不得评为先进领导集体(班子),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原则上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三、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市各级党委(党组)要从选好用好干部,为党的事业提供坚强组织保证的高度,从提高自身公信力,树立良好的执政形象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紧紧围绕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这个目标和建立健全制度机制这个重点,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抓好落实。各级党委(党组)要指导和督促组织人事部门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大胆创新,切实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
(二)深入发动,精心组织。全市各级组织部门要围绕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总体部署,结合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树立组工干部新形象”主题实践活动,深入进行思想发动,研究制定贯彻措施,细化落实目标任务,确保取得明显成效,使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过程,成为学习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严肃组织人事纪律的过程;成为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创新选人用人制度机制的过程;成为扩大民主,增强公信,展示组工干部公道正派新形象的过程。
(三)强化督查,推进落实。市委组织部要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组织开展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工作情况的检查,并结合干部选拔任用日常工作,加强对各地、各部门的督促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工作中探索出的好经验好做法,抓好典型示范带动。同时对群众满意度偏低、在选人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的地区和部门,要进行重点督查,帮助整改,确保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工作整体推进、平衡发展、取得实效。
本意见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各区县(自治县)、市级各部门应根据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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