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意见、个人意愿相结合。一是切实贯彻落实党管干部的原则,在干部人事工作中坚持党管干部、扩大民主和依法办事的有机统一。二是充分体现群众意见。扩大参与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的范围,在《干部任用条例》规定范围的基础上,增加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重要领导岗位人选的民主推荐。区县(自治县)换届时,拟新提拔人选考察对象的民主测评参加人员范围,调整扩大为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个别提拔时,对党政班子人选考察对象,应增开区县(自治县)党委全委扩大会议进行民主测评。民意调查的范围扩大到过去曾经工作过的单位及服务对象的部分干部群众。同时,改进投票组织方法,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原则上都应实行集中布置、分散填票、定点回收、专人统计,使参与的干部群众都能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提高投票结果的客观性和可信度。三是注重听取干部本人意愿。区县(自治县)换届时,在二次会议投票推荐中增加被推荐人选表态演讲环节;个别提拔时,党政班子人选考察对象应在增开的区县(自治县)党委全委扩大会上进行表态演讲。通过表态演讲,表达任职意向、任职理由及履职打算,以加深干部群众的了解,并形成公开竞争的氛围。在干部考察中增加听取干部本人意愿环节,以更深入了解干部本人意见,尊重干部合理意愿。四是完善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办法。全面推行区县(自治县)党委常委会和市级部门党组(党委)干部任用票决制度。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应首先听取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任前考察、年度考核和干部本人意愿的情况报告,使组织意图、群众意见、个人意愿有机结合。
3.坚持干部品行、才能、资历与任职岗位相匹配。一是探索研究制定区县(自治县)党政班子和市级党政部门领导岗位“职责说明”,界定各类领导岗位的主要职责、任职必要条件和履职要求。二是探索建立任职岗位适应性评价制度。在干部考察中,就考察人选的品行、才
能、资历等情况,对照领导岗位“职责说明”进行综合分析,将适应程度作为任用的重要依据;结合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试行干部岗位适应性评价,对不适应岗位要求的及时予以调整,进一步完善能上能下、人岗相宜的用人机制。
(三)建立健全有效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用人不正之风的监督机制
按照惩防并举、综合治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措施,确保用人不正之风得到有效防范和坚决整治,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1.强化教育防范。一是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每年定期开展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和法规纪律专题学习,结合学习开展自查自纠,针对自查的问题进行整改。学习和整改情况报告上级组织部门。二是以各级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和组织人事干部为重点,定期举办干部选拔任用政策法规和干部人事纪律教育专题培训班,分期分批开展轮训。三是新进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的岗前培训,把干部选拔任用政策法规和干部人事纪律作为重要内容,至少保证8个学时。四是把干部选拔任用政策法规和纪律规定纳入各级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领导干部任职资格考试中,干部工作法规和纪律知识内容不少于考试内容的15%。五是定期向干部群众宣传公务员法、干部任用条例等选人用人政策法规知识,为干部群众参与和监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