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采矿权的矿区范围,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有关材料,依法发放采矿许可证及办理有关证照手续。新办矿山及整合后的矿山,必须符合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标准,达不到标准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照。新办的选矿厂及整合后的选矿厂,必须具有合法的矿石来源,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对在整合过程中关闭、取缔的矿山,要及时进行矿山环境治理。
(五)检查验收阶段(二零零八年10月—11月)。各市、县政府对当地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进行自查,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整合成果,查漏补缺,严防“明合暗不合”现象发生,全面完成整合工作,并于二零零八年10月20日前向省政府提交自查报告。省政府将组织对各市、县整合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整合工作涉及资源分配、利益调整和社会稳定,政策性强、矛盾突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任务十分艰巨。各市、县政府是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进一步提高对整合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艰巨性的认识,树立全局观念,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切实加强领导,将整合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明确责任,积极稳妥地推进整合工作。
国土环境资源、发展与改革、公安、监察、财政、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严格执法,确保整合工作顺利进行。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会同发展与改革部门组织审查矿区整合方案。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负责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及选矿厂,依法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的矿山及选矿厂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工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及选矿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及选矿厂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目标任务落实到部门,落实到矿山和选矿厂,落实到人。对工作不力、未完成整合工作任务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规范操作,依法推进,狠抓落实。各市、县政府要注重运用经济手段推进整合工作,切实保护参与整合企业的合法权益。整合矿山,原则上不得扩大矿区范围,确需扩大的,必须列入省级整合总体方案。整合前未进行有偿处置的矿山,整合时要按规定进行处置。整合期间,整合区域及其毗邻地区暂停新设矿业权和新建选矿厂。符合整合条件但拒不参加整合的矿山和选矿厂,其有关证照到期后,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证照延续、变更手续,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或纳入整合范围。已列入关闭名单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关闭的矿山及选矿厂不参与整合。
省政府将组织督查组,不定期深入重点整合矿区进行督导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市、县和各部门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凡不能按时完成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工作任务的市、县,暂停采矿权等相关证照的审批。
《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的实施意见》公文网 www.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