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力提高水泥行业节能降耗与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日产4000吨以上大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吨水泥综合电耗小于95千瓦时,吨熟料热耗小于740千卡,水泥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下降25%。采用纯低温余热发电、利用工业和生活废弃物补燃发电的生产线达40%。
(四)加快推广散装水泥,2010全省水泥散装率力争达到48%以上。
(五)石灰石资源利用率提高到80%以上。
三、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主要措施
(一)坚持合理布局,实施分类指导
严格按照闽政文〔2009〕358号文件提出的规划布局原则,新建、扩建、改造(转型)水泥生产建设项目和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根据市场需求,在石灰石矿山资源及交通运输条件具备的水泥主产地,重点鼓励发展日产4000吨及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除全部利用工业废渣生产新型干法水泥熟料项目外,不再新建、扩建日产2500吨以下(不含2500吨)的新型干法熟料生产线。严禁立窑等落后生产工艺新建、扩建和单纯以扩大产能为目的的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在福州、厦门、泉州、莆田、宁德等地建设年产60万吨及以上的水泥粉磨站,漳州、南平等地应主动发展粉磨站、中转库或商品混凝土等水泥接替产业。
(二)加快建立落后水泥产能退出机制,加大结构调整力度
1.建立落后水泥产能退出机制。各设区市政府应根据附表所列的分年度淘汰目标计划,制定落后水泥产能淘汰、转型的具体实施方案,确定本地区2010年前分年度淘汰和改造(转型)现有落后水泥产能生产线及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对落后水泥产能比重较大的地区,鼓励投资建设新型干法水泥时,采取等量淘汰或淘汰不低于新建项目产能50%的现有落后水泥产能,作为新建项目核准的必备条件。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采用补贴及赎买等多种方式,用于落后水泥产能退出的补贴。省级有关部门从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对水泥结构调整予以补助,资金安排的强度将根据各地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进度制定相应的“先强后弱”的资金补助政策。
2.引导有条件的落后水泥产能生产企业改造成粉磨站。各地要优先考虑本地规模大、符合建设条件的现有落后水泥产能生产企业改建成粉磨站,采用与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企业联营或购买熟料等方式,利用直径2.2米及以上磨机生产水泥,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落后水泥产能生产企业经核准改造为水泥粉磨站(在拆除机立窑后),并达到利用工业废渣比例及环保新标准要求的,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免税优惠政策;达到福利企业要求的享受福利企业免税待遇。
3.对落后水泥产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凡列入2010年之前淘汰的落后水泥产能生产线(相关设区市政府对外公布的落后水泥产能生产企业名单),其电价在原来执行的电度电价基础上,2009年1月1日起加价0.15元;二零零八年1月1日起加价0.20元;其他落后水泥产能的生产线其电价在原来执行的电度电价的基础上加价0.09元。加价增加的电费收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争取全额用于支持全省水泥行业的结构调整。具体办法由省经贸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制定。
4.停止落后水泥产能生产企业享受综合利用和福利企业免税的优惠政策。从本文发出之日起,凡列入相关设区市对外公布的2010年前分年度淘汰的落后水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