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仪器、设备。有满足与高级工、技师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习实训场所和先进的设施设备。技师专业学生人均一个实习工位。
(八)学校要有稳定的实习基地。实习基地必须配备国内外先进技术水平的生产设备或仿真模拟装置。
(九)技师专业使用劳动保障部颁布或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教学计划、大纲、教材和技术资料。
(十)高级工、技师专业学生技能训练课时应占本专业教学计划总课时60%以上。
(十一)学校应及时收集、跟踪生产领域中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和发展趋势,调整相应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案,保证教学具有先进性和前瞻性。
(十二)学校图书总量(含电子图书)不少于8万册,并按70%的比例配备专业技术书籍。教学资料、报刊、杂志等能满足技师培养需要。
(十三)学校具备承担各类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师资培训、进修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十四)学校应配备负责招生就业工作的专职人员和职业指导员。毕业生就业率达95%以上。
三、举办技师学院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程序
申请举办技师学院,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报报告;
2.申报审批表;
3.可行性论证报告(应附论证专家名单);
4.学校现有办学条件报告(包括管理者和师资情况、教学和实训场所及设施设备情况,近三年办学及毕业生就业情况。其中,实训条件及师资情况应分专业列出);
5.正常办学经费来源、渠道和数量以及相应证明文件;
6.学校今后5年发展规划;
7.学校章程(包括名称,地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办学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章程修改程序,以及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批程序
1.申请受理。具备技师学院办学条件,达到设立标准的,由学校主管部门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组织评估。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实地评估,评估报告送省技师学院评议委员会。
3.上级批准。省技师学院评议委员会评议通过后,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技师学院审批分为批准设立和批准筹设两类。批准筹设期不超过2年。
省技师学院评议委员会由省直有关部门、院校和行业、企业的专家组成,其中行业、企业界专家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省技师学院评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应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省技师学院评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技师学院申报受理、组织专家实地评估、审批前期工作准备等日常工作。
四、技师学院办学形式
(一)技师学院招生对象
1.已取得国家高级工、技师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