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部署,对现有科技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调整。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合作的新型运行机制,形成一支有影响力的精干科技队伍,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政府属产品性研究机构,加强健康卫生、生态环境、标准计量等社会公共性研究和若干高技术前沿性研究基地的建设。继续加强重大技术供需信息库以及科技信息网络等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
现有的社会公益型科研机构要根据不同的功能,进行分类改革。
一部分与市场联系紧密的研究机构要转为科技型企业或中介服务机构。其它社会公益型科研机构要在调整结构、分流人员的基础上,按非营利性机构的机制运行和管理。
14、鼓励多种所有制科技企业平等竞争。通过地方立法,对科技企业的法律地位、行业准入、项目投标、产权关系、管理制度、融资渠道和涉外事务等作出规定,从法律上保障科技企业规范、快速的发展。建立资金为1亿元的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加大对中小科技型企业创新活动的支持。
15、大力扶持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健全中介服务体系。积极培育中介服务市场,推进中介服务的专业化分工,逐步实现中介服务的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和竞争市场化。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实行自律管理。加强对中介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规范科技中介服务行为。提高技术交易、技术产权交易、技术经纪、技术咨询、无形资产评估、科技投资咨询和技术评价等服务的水平。
五、落实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营造良好环境
16、实施财税扶持政策。政府择优采购国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设备和产品。对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可按一定的比例在计税所得额中扣除。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经登记后免征营业税。
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购买软件的单位在计算应交增值税时,仍可按17%税率抵扣。
对计算机软件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对列入国家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予以办理退税。
17、实施金融扶持政策。提高科技信贷额度,探索多种行之有效的途径,改进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服务。依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建立相应的授权授信制度。增加信贷品种,拓展担保方式,扩大科技信贷规模。对有市场发展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能替代进口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加大贷款支持的力度,并给予相应的贴息。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在信贷和贴息方面给予支持。
18、鼓励海内外
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 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来沪设立研究开发中心。同时,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在境外设立研究开发中心及科技企业,利用境外资源,加速高科技发展。19、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创造各种条件,让优秀人才有充分施展才华的空间和机会。积极改革分配、奖励等劳动人事政策,充分体现知识的社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