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我县保险事业更快发展,充分发挥保险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更好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3号)以及省、州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发展的有关文件要求,为切实加快我县保险业发展步伐,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充分发挥保险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改革、发展经济、稳定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县各保险机构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大力整合保险市场资源,强力推进县域保险业务发展,使我县保险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在全县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面对新的形势,我县保险事业的发展仍处于低速度、低保费、低保障、低保面阶段,距国务院和省、州人民政府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距全县人民群众对保险的需求还有很大差距,距先进县市和发达地区的发展水平还有很大差距,整个保险保障体系尤其是农村社会体系尚不完善,全社会支持发展保险业的氛围尚未真正形成。如何积极引导鼓励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保险工作,对于弥补社会保险不足,减轻政府保障压力,提高农民及城镇居民保障水平,实现社会稳定与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加快我县保险业发展有利于应对自然突发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稳定运行;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险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险需求;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创新,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因此,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性,把保险工作作为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稳步推进,扎实抓好保险参与平安创建工作
保险作为一种市场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与平安建设关系十分密切。从实践情况看,把保险与平安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有利于整合社会管理和服务资源,建立健全社会管理新格局;有利于处置突发事件,参与灾后救助,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因此,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发挥保险在平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扎实推进我县保险参与平安建设工作。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其主要任务是:拓宽保险服务领域,积极发展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健全保险市场体系;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加强保险宣传,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各乡镇保险机构要根据各乡镇的实际情况制定好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的职能和优势,找准结合点,积极配合保险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要通过“政府鼓励引导、保险公司商业化运作、农民自愿参保”等方式的推动,切实加快我县农村保险的发展步伐,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