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署、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经审核确认纳入消化方案的亏损挂帐,从*年7月1日起由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企业实行停息。经审核确认的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从*年1月1日起,按照分清责任、集中管理、区别对待、限期消化的原则,八年完成消化任务。属于财政应补未补财务挂帐,原则上上收到地(市)财政;属于企业经营性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其债权债务原则上不作变动。粮食企业在*年6月份应支付的上述贷款利息,纳入消化计划。消化挂帐的具体实施方案,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年6月1日以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不允许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国有粮食企业要通过减员增效、改善经营、降低费用、提高效益,尤其要坚持顺价销售的原则,在还本期限内,从经营利润中逐步归还应由企业消化的亏损挂帐的本金。
切实做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从事粮食收储的国有粮食企业,收购粮食所需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严格按照“库贷挂钩”、“钱随粮走”的办法供应和管理,根据粮食收购进度计划,保证收购资金供应。粮食调销坚持“钱货两清、足额还贷”的原则,粮食收储企业在粮食销售后,必须及时、足额归还收购贷款本息。对粮食企业违反资金管理原则和办法的,银行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省、地(市)粮食储备粮所需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根据省、地市政府(行署)下达的储备计划、储备数量变化情况,在省、地(市)财政应拨补储备费用、利息及时足额到位的前提下,按照“库贷挂钩”的原则管理。
粮食收购、调销、储备贷款执行同期同档次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不得上浮。储备粮油贷款实行分段计息的办法。
加强对粮食收购、调销、储备资金的全过程监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粮食企业都不得以任何名目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已被挤占挪用的,要结合对亏损挂帐的清理,落实还款责任,限期归还。今后如再出现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农业发展银行要立即停止贷款,由此发生给农民“打白条”或者不按政策收购农民粮食的,要追究当地政府的责任,并限期收回被挤占挪用的资金。财政欠拨按政策规定应拨付的各种粮食拨补款或地市政府(行署)、县(区)政府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导致粮食企业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由省财政从对该地(市)的税收返还款中扣回,用于归还银行贷款。
省上和各地(市)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分别纳入各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安排相应的拨款,所需贷款应列入固定资产贷款计划,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管理。
独立核算的粮油加工、饲料、运输和其他附营企业,原在商业银行开户的仍维持不变;原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要划转到有关商业银行开户。从粮食收储企业中分离出来实行独立核算的附营企业,必须把附营业务占用的贷款及存款从农业发展银行划转到商业银行,经清理核实后划转相应的资产和负债。城镇粮店所需贷款一律划入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附营企业要有一定的资本金,并逐步充实自有资金。资金划转工作由人民银行省分行牵头,会同省粮食局、财政厅、国资局和有关银行负责组织实施。
七、统一认识,加强领导,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这次改革是近年来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完善,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要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