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平均计算)为基础,加上当期合理费用和最低利润确定。
为保持粮食价格相对稳定,省政府制定主要粮食品种的销售限价,作为调控目标。粮价过度波动时,政府主要依靠储备粮吞吐和粮食进出口等经济手段,通过调节市场供求,促使市场粮价稳定在合理水平。
省、地(市)储备粮的购销价格,由省、地市政府(行署)按照保持市场粮价稳定的原则制定。
各地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粮食成本调查和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加强对粮食市场价格的监测。收购价格主要监测各主产地的水平,零售价格主要监测各主要城市的水平。
五、积极培育粮食市场,促进粮食有序流通
加强粮食流通体系建设,积极培育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健全粮食市场信息网络,完善粮食市场交易规则,搞活粮食流通。
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对农民生产的粮食只能由承担收购任务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直接收购,严禁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等到农村直接采购
。粮食收购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只能在本县级行政区域收购粮食,不得到外地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直接收购粮食。国有农业企业、农垦企业可以收购本企业直属单位所生产的粮食。所有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所需粮食,可以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在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购买。粮食加工企业和饲料、饲养、医药等用粮单位也可以委托产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原料用粮,但只限自用,不得倒卖。完善粮食批发市场体系,加快建立和完善包括中心批发市场、产区和销区批发市场在内的全省性粮食批发市场网络。进一步发展和规范地(市)、县(区)设立的各类粮食批发市场,完善省级粮食批发市场的服务功能。积极支持和引导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进入粮食市场交易。
实行粮食批发准入制度,企业经营粮食批发业务必须有规定数量的自有经营资金和可靠的资信,有必要的经营设施,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执行丰年最低库存量和歉年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粮食部门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检查、粮食交易市场的管理和粮食批发准入资格的审查。对未经批准违反规定直接到农村采购粮食的,擅自从事粮食批发的,要严肃查处。
坚持全省粮食市场的统一性,任何地区、部门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经县以上粮食市场交易和委托收购粮食的运销。
粮食零售全面放开,支持和引导多种经济成分、多渠道经营粮食零售业务,鼓励大中城市的超市、便民连锁店发展粮食零售。粮食集贸市场常年开放。六、妥善解决粮食财务挂帐,实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
对*年3月31日以前的粮食财务挂帐,继续按照《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报告的通知》(国发[*]6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消化粮食财务挂帐工作的通知》(陕政发[*]85号)执行,各地市政府(行署)要千方百计落实消化挂帐的资金,凡应由财政拨补的部分要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完成责任书规定的消化目标。
对*年4月1日至*年5月31日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省政府组织省审计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进行清理审计,提出消化方案,上报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