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责任制。
省政府负责全省的粮食宏观调控,主要责任是:制定全省中长期粮食发展规划;搞好全省粮食总量平衡;保证军队用粮的供应;确定全省粮食购销政策和价格政策;制定和落实消化新老粮食财务挂帐的措施,确保应拨付的补贴及时足额到位;管好用好粮食收购资金,坚决杜绝挤占挪用;对粮食进出口实行统一管理;负责省级储备粮的收储和管理,并承担利息和费用补贴;建立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搞好粮食流通设施的建设规划,负责省直属库的建设;培育和发展全省粮食市场体系,指导和协调地市间粮食调剂;在发生大的自然灾害或特大丰收,导致全省性的粮价大幅度波动时,采取各种措施,主要通过省级储备粮的抛售或增储等经济手段稳定市场粮价。
各地市政府(行署)对本地区的粮食生产和流通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责任是: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增加粮食产量,根据市场需要合理调整品种结构;切实做好粮食收购工作,掌握粮源;保证城镇居民口粮、水库移民、需要救助的灾区和贫困地区所需粮食的供应;认真组织好本地粮食供求余缺调剂;制定和落实消化应由本级负责的新老粮食财务挂帐的措施;落实粮食收购资金,杜绝挤占挪用;按照省上的统一安排,组织和落实好粮食进出口;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粮食风险基金;搞好本地区粮食仓储等流通设施的规划、建设、维修和改造;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加强粮食市场和价格管理监督,稳定市场粮价,维护正常流通秩序。
坚持和完善粮食定购制度。全省现行定购粮总量不变。从*年起,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户,可以不交定购粮。定购粮品种,各地市政府(行署)可以根据本地粮食产需情况自行调整。
坚决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对农民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并留足自用和自储粮食后出售的余粮,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按照保护价敞开收购。对农民交售粮食,要常年、常时挂牌收购,不准限收、拒收、停收,不准压级压价。收购粮食时,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缴农业税外,不准代扣代缴“乡统筹、村提留”以及其它任何税费。乡(镇)村干部也不准在粮食收购现场坐收统筹提留款,对违反者要严肃查处。
取消定购粮调拨计划。销区总量平衡有缺口的,立足在省内调剂解决,通过与产区签订契约合同,建立长期稳定的供求关系。产区平衡多余部分,除向销区调剂和省上根据需要增加适当储备外,其余由产区按顺价销售的原则自行处理。鼓励和支持销区到产区建设粮食生产基地、流通和仓储设施,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发展跨地区的粮食企业集团,使其在区域间粮食流通中发挥积极作用。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省级粮食风险基金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安排原则和省级财政自筹与中央财政补助款匹配比例,在现有规模的基础上逐年增加,使之与粮食生产发展和调控市场的需要相适应。省级财政必须将粮食风险基金纳入年度预算,及时拨付。地(市)也要建立与本级储备规模相适应的粮食风险基金,具体规模及办法由各地市政府(行署)自定。
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第一,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和费用补贴;第二,粮食企业执行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通过顺价出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
粮食风险基金在农业发展银行设立存款专户,并通过专户拨补,滚动使用。
三、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实行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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