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精神文明创建实施意见
(一)参评范围:
1、“文明诚信单位”参评范围:列入建制的区直处级单位和市、区双管的处级单位(驻区部队不含)。
2、“文明和谐社区”创评范围:城区内的居民社区(拆迁改造和组建不满一年的不含)。
(二)评选限额:
“文明诚信单位”、“文明和谐社区”原则上每年评选命名一次,评选文明诚信单位35个、文明和谐社区7个。市、国家级先进单位从中择优推荐。
(三)申请报告:
凡参加“文明诚信单位”、“文明和谐社区”评选的单位,每年初,党委(工委)、党支部要提出创建意向,讨论研究争创
(四)检查考核:
各申报单位(社区)要扎扎实实地开展创建活动,不定期进行自查,及时整改,年底向区文明办书面报创建工作总结;区有关部门深入申报单位(社区)进行检查指导,督促抓好落实;区文明办协调相关部门对申报单位(社区)每年进行两次检查验收,年底按照考核标准打分、评选,提名、公示,报区委常委会审批。
(五)表彰奖励:
凡被评为“文明诚信单位”,“文明和谐社区”的由区委、区政府命名、表彰,授予奖牌和证书,并给予“文明诚信单位”奖励1万元;给予“文明和谐社区”奖励2万元(每年需50万元,列入财政预算)。
(六)日常管理:
被命名的“文明诚信单位”、“文明和谐社区”要认真总结经验,建立创建档案,再接再厉,在巩固中发展,在发展中完善,不断提高创建活动水平。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如发生质量下降和严重问题,主管部门核实后,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甚至撤销其荣誉称号。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我区各级党政领导多年来重视精神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总体形势很好。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也面临严峻的挑战。随着改革开放日益扩大和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迅速发展,社会生活多样、多元、多变的特征日益明显,各种思想观念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相互激荡,不同程度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部分群众的素质亟待提高
活动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