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标准。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随着经济发展、财政负担能力和城镇居民缴费能力的提高,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可对本统筹区筹资标准作相应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为鼓励城镇居民早参保和连续参保缴费,各设区市要积极探索建立缴费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标准挂钩的激励机制。
(六)资金来源。建立家庭缴费为主、政府补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渠道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对参保居民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政府补助比例按照成年人不低于筹资标准的40%、未成年人不低于筹资标准的50%执行。在此基础上,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特困群体家庭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政府再按成年人每人每年不低于9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给予资助;家庭缴费仍有困难的,由政府酌情帮助解决。政府补助资金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府补助资金,要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政府补助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各设区市可以探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用本人个人账户结余资金为其家庭成员缴费。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的家庭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助。单位补助资金和家庭缴费的税收鼓励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各设区市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各设区市要从实际出发,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重点保障城镇居民的住院医疗和规定病种的门诊大病医疗;有条件的设区市可以根据当地筹资水平、居民医疗消费需求和经办机构管理能力,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或通过建立“家庭账户”方式解决参保居民的门诊医疗保障问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和规定病种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成年人门诊大病的具体病种,各设区市可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并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做相应调整。未成年人门诊大病病种,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共同制定,各设区市可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具体确定。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设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区分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确定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分担比例,原则上应适当拉大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分担比例。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确定。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以及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需要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特困群体个人负担有困难的,由社会医疗救助基金帮助解决。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医疗费用,各设区市可通过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社会医疗救助以及社会慈善捐助等方式解决。
三、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