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等中介服务机构到西部地区设立网点。
5、建立上海服务参与西部大开发的法律支援网络,鼓励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与西部地区发展业务合作关系,设立分支机构。
6、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西部地区的合作项目进行跟踪落实,并建立相应的交流反馈制度,做好协调服务。
7、加强市政府驻外办事处的建设,及时发布信息,做好重大合作项目的协调落实等工作。
十六、建立专项资金,制定激励政策,引导上海的企业和人才到西部地区发展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采取相应措施,引导、鼓励上海的企业和人才西进。
1、设立上海市服务参与西部大开发专项资金,对到西部地区(尤其是对口地区)的重点科技合作项目、重大建设项目设计与施工招投标、重点投资合作项目等给予扶持,对作出贡献的个人进行奖励。
2、凡到西部地区的上海企业,优先享受本市的有关政策(如促进高科技成果转化18条政策、加快小企业发展政策等)。
3、在到西部地区的上海国有企业经营者中,进行期股、期权,或年薪制试点,并在晋级、奖励、地区补贴、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倾斜。
4、制订人才“柔性流动”制度,鼓励上海的人才采用多种方式赴西部地区工作。
5、对到西部地区工作的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人才,参照执行本市派往对口地区干部所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
十七、切实加强领导,发挥群众组织作用,把服务参与西部大开发工作引向深入
继续加强协调、推进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工商联及社会团体的作用,使上海服务参与西部大开发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1、成立上海市服务参与西部大开发工作协调小组,由市领导任组长,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和区、县政府的负责同志为成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协作办。市政府有关委、办、局要明确相应的工作部门和专职人员,各区、县政府要进一步充实加强协作工作机构,充分发挥其组织协调功能。
2、组织各类代表团出访西部省、市、自治区,并加强互访交流,引导企事业单位开展各种类型的经济合作。
3、动员全社会积极组织开展建言献策、结对帮困、捐资助学、考察讲学等专题活动和交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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