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定期排查和专项治理制度、纠纷调解督办制度,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准确依据。
(三)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要结合本地实际,针对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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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社会难点、热点问题,加强工作机制的建设。尤其是依托司法所建立的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在街道综治委的协调、指导下,加强与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配合,按照综合治理、归口管理的原则,综合运用调处手段,建立矛盾纠纷的联合调解机制,构建大调解格局。
(四)基层司法所要加强对调解协议合法性、规范性的日常检查和指导。
(五)逐步推广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提高人民调解组织对复杂、疑难纠纷的调解能力和调解成功率。
四、切实强化人民调解功能,拓宽工作领域
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调解民间纠纷,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要强化三项功能:一是强化调处民间纠纷功能,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二是强化预防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功能,及时全面掌握有关信息,为党和政府正确决策提供依据,努力减少“民转刑”案件的发生;三是强化法制宣传教育职能,努力提高基层群众的法律素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发生。做到事后调解与因人、因地、因事、因时预防在前的主动调解并举,建立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方针,把预防矛盾纠纷作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把矛盾和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争创“五无”(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自杀、凶杀、群众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无重新犯罪)街道,维护基层社会稳定。
各级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要适应民间纠纷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根据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积极扩大工作领域。为此,要将人民调解工作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相结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与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相结合,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在做好传统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工作基础上,积极参与调解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要围绕农民减负增收、重点建设项目、国企改革、城市规划、发展民营经济、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问题搞好调解工作。在涉农地方,要努力排查化解土地承包、税费改革、民主管理、生产经营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在城市要主动及时调解市政建设、旧城改造、拆迁、职工下岗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在企业要认真研究解决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引导职工正确理解并支持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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