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x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省委办公厅粤办发[2009]28号)精神,现根据我区的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区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人民调解制度一直是有效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当前,要建设小康社会,必须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人民调解工作更显其重要性和紧迫性。对此,我们要有充分的认识,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确保社会政治稳定的高度,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坚持依法治区、以德治区,努力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一)认真贯彻执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做到依法、及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注意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分析研究人民调解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拓宽思路,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三)加强与区人民法院在工作上的沟通联系,建立民间纠纷定期排查、防激化通报制度、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专项通报制度、相互建议函告制度、联络员制度等,把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抓紧抓实。
二、建立健全和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提高人民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
基层司法所要在所在街道党政的领导下,按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对现有的人民调解组织状况深入调查摸底,针对不同情况进行整顿、充实和提高,力争三年内实现全体调解员达到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一)在调解员的选任方式方面,要在民主选举人民调解员的基础上,推行聘用制。有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聘请专职调解员或专门工作人员。一般可聘请辖区范围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者、律师、司法行政工作者以及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等担任兼职调解员,或者组织他们为调解志愿者队伍,全面建设调委会、调解小组、调解员三级调解网络。
(二)在建立健全街道、居委调解组织的基础上,局将与区有关部门商榷,探索在区工业城、残疾人联合会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务工者、残疾人解决矛盾纠纷、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三)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培训、示范培训、素质培训,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人民调解队伍。局将每年组织举办一场调委会主任培训班,今年拟安排在第二季度。其他调解员的培训由当地司法所负责。
(四)局将试行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初步拟定同益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岐山街道寨头居委调委会为试点单位,并逐步在全区铺开。
三、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要严格遵守《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坚持人民调解的民间性、自治性的特征,坚持平等自愿原则和便民利民的方向,充分运用说服教育、耐心疏导、平等协商等方法化解矛盾纠纷。
(一)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尽快实现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六统一”(即: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的统一)和“五有”(即:有标识牌、相对固定工作场所、印章、调解回访记录、统计台账)。
(二)在调委会建立民情民意分析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