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相结合,着重引进高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环保节能产业、现代农业,积极引进大型跨国公司和国际财团到我省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和采购中心,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优化出口商品、出口市场和贸易方式结构。大力发展一般贸易,积极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品牌的产品出口,控制资源性、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提高一般贸易出口产品的附加值和科技含量,实现一般贸易由数量创汇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加快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鼓励内资企业积极参与全球加工贸易体系和全球采购体系,提高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努力促进加工贸易从oem(贴牌加工)到odm(委托设计生产)、obm(自主品牌营销)的转变。鼓励优势企业开展跨国经营,建立品牌生产和营销网络。
三、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措施
(一)制订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依据国发〔2009〕40号文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9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结合我省产业发展要求,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制订《广东省产业结构
调整指导目录》,经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并公布。(二)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对鼓励类投资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应按照信贷原则提供信贷支持;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财政部《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所列商品外,继续按国家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其他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检、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凡是违反规定进行投融资建设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现有限制类企业,要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按规定提高其用电价格。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鼓励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金融机构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支持,有关部门要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
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各金融机构应停止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收回贷款;各地、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限期淘汰。对淘汰类项目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按规定提高其用电价格。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对不按期淘汰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并采取妥善措施安置企业人员,保全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等;其产品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电力供应企业要依法停止供电。对违反规定者,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抓紧制订地区实施方案。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根据本地区产业发展的总体情况和行业特点,认真分析产业发展的有利因素和约束条件,充分发挥本地区优势,制订本地区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同时,组织力量对国家和省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条目涉及本地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结合各地产业发展实际,制订具体措施,加快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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