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绿色、无公害农产品专柜,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检验检测手段,抓好质量申报、认证、管理工作。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测和检查,完善有关法规并严格执法。 (五)扶持和发展中介组织。 加强农产品生产、加工业行业协会、专业技术服务等中介组织建设。发挥各种专业化中介组织在提供社会化服务、开展行业自律、防止无序竞争、协助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等方面的作用。 五、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国家投入力度。 提高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投资占整个基本建设投资的比重,增加对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的投入。财政支农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扶贫以工代赈等有偿、无偿资金,要重点支持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科研开发、技术服务、质量标准和信息网络体系建设。科技、农业、乡镇企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科技开发资金、教育培训资金,应有一定比例用于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外经贸等部门应加大对农产品加工制品出口的支持和协调服务。 (二)给予相关的金融支持。 商业银行要将支持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作为信贷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满足农产品加工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向农户收购农产品和完成订单生产所需流动资金,有关银行应积极予以支持。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申请贷款,应视项目用途与实际需要,适当放宽担保抵押条件,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应把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列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优先扶持对象。 (三)落实税收支持政策。 对农产品出口实行与法定退税率一致的退税政策,出口退税率尚未达到法定征税率的农产品,应优先考虑适当提高出口退税率。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技术和进口农产品加工设备,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要落实免征3——5年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四)其他配套措施。 龙头企业从事农产品经营和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用地,要优先安排审批,其征地费用按下限标准执行,地价按征收成本价(征地费+税费)执行。龙头企业用于建设大棚、非永久性畜禽饲养场、水产养殖场及农产品收购场所用地,均视为农业用地。电力、自来水部门要保证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供电、供水。在稳定农业科技推广队伍的同时,鼓励农业技术推广机构,通过技术报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转让等方式、领办创办、协办农业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凡自愿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领办、创办龙头企业的农科人员,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保留职称,带薪五年,经本人要求,可回原单位工作,也可以办理辞职手续。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干部职工以资金、技术入投等方式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取得合法化收入,着力培植一批新技术农业龙头企业。 六、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 县成立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张惟建任组长,县委副书记普建辉、县政府副县长李其邦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委办(含政研室)、政府办(含扶贫办)、农业局、财政局、发展计划局(含粮食局、招商局)、林业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科技局、交通局、经贸局(含乡企局)、供销社等主要领导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农业局,由农业局长xx任主任,副局长xxx、xxx、xx、xxx任副主任,成员由局办公室、市场信息股、种植业股、畜牧兽医股、农业中心、畜牧中心、种子公司、烟办、茶办等抽人组成。各基地责任到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