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投资项目,须由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其合理用能作出评价,达不到行业节能标准和单位产品能耗定额要求的,不予核准、备案。https://
20、建立能耗统计指标体系。逐步建立以水、电、气等单项能耗指标和万元gdp等综合能耗指标相结合的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做好对重点企业能耗数据的统计和分析,逐步建立完善能耗统计、监测和分析平台。制订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完善网上直报制度,加强统计监测。做好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工作。
21、实施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逐步建立健全能够反映资源环境供求关系、稀缺程度和供给成本的价格体系,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对水价等重要资源价格适时进行政策性调整,逐步实行资源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收费方式,加大实施峰谷分时电价力度,扩大执行范围,在高耗能行业中对淘汰类、限制类项目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22、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执行《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的意见》(苏政办发〔2005〕93号),认真开展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的审批和核准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备案项目按照“谁备案,谁组织”的原则实施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加强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项目环评审批的管理,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执行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和向社会公布制度。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选择部分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开展工程环境保护监理试点,加强施工期间的环保监管。
23、加大节能减排投入。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多渠道筹集节能减排资金,包括鼓励企业自筹资金投入,引导银行信贷资金、政府资金贴息等。县财政设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中整合现有清洁生产审核和循环经济示范培育等政策,新增节能技术改造示范项目、节能重点工程贴息,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推广应用补贴和节能宣传、奖励表彰的经费等,为节能工作提供政策保障。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高效节能设备投资,可按国家规定依法享受税收抵免和加速折旧政策。同时,每年县财政用于对环保的支出增幅要确保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并适当安排资金用于奖励对环保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积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经贸、环保、银行等部门要建立节能减排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用能和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
24、加强宣传培训。积极开展节能减排科普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节能环保意识、资源忧患意识和主动参与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推动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组织开展多层次的节能减排培训,努力提高节能减排工作技能和管理水平;宣传节能减排先进典型,积极开展经验交流活动,促进相互间的学习与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