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推进我县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指导督促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进行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全面落实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责任。建立完善能源计量体系,严格按国家标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开展计量确认工作,健全能源计量。积极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环保管理水平。全面实施“污染治理设施完善提高”工程,提高稳定达标排放率。对重点环境问题实施挂牌督办,明确责任单位,公开查处结果,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
14、严格建筑节能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要求,积极推广高性能、低材(能)耗、可再生循环利用的建筑材料。新建建筑工程,一律推行节能墙材等重点保障措施,切实做好禁“实”限“粘”工作,并积极推广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在建筑中的应用。从2009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标注建筑能耗、节能措施等信息,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建设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在试点示范基础上,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逐步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全县所有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装修、扩建等改造项目时必须同时推进建筑节能改造。确保新建、改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到“十一五”末达到节能65%标准。
15、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和绿色照明产品等。城市照明和亮化工程要优先采用高效照明产品,应用率达到90%。合理控制室内空调温度,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
16、全面建设节约型机关。政府机关率先垂范,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积极推进能耗计量和监测,定期进行能耗公示,实行节奖超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制订和实施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抓好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推广绿色采购、绿色照明,逐步提高政府采购中使用循环产品、可再生产品和节能节水无污染绿色产品的比例,率先更换政府机构不节能灯,定期收集办公电子废弃物,由具备资质的单位统一安全处置。
17、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设立节能环保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三、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的保障措施
18、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和工作督查制度。节能办公室设在县经贸局,减排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统一部署节能减排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发区、各乡镇、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确定专门人员分工负责,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19、实施严格的产业准入政策。按照鼓励发展、重点发展、限制发展和禁止发展四类的不同要求,加强对新改建项目的分类指导,制定实施更加严格的节能标准。对于超过限额标准生产的,由节能环保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经整改或经整改不达标的将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