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因素。
二十)继续鼓励国有企业进行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富裕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一)切实做好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凡企业关闭破产户数较多、职工安置任务较重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指定相关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对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前期准备工作阶段,要指导其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方案进行严格审核。凡职工安置方案职工代表大会未通过、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对依法破产企业,有关部门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帮助企业和职工解决涉及劳动保障的具体问题,特别是要指导企业妥善处理好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偿还职工债务、清偿社会保险费等问题。企业实施关闭破产程序终结后,要及时为职工提供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档案转移等相关服务。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破产企业失业人员,要通过失业保险保障其基本生活。要结合审核企业职工安置方案,认真排查不稳定因素,提前制定应对预案。对整体购买破产企业资产设立的新企业或破产重组设立的企业,原则上要安置企业50%以上的有能力职工。
二十二)规范企业裁减人员行为。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指导,对生产经营中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要引导其与职工进行协商,通过采取适当缩短工时、进行岗位轮换、降低工资等措施,稳定就业,避免规模裁员。对生产经营不正常、长期停产半停产确需裁员的企业,要指导其按照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规范裁员行为。企业裁减人员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方案中要明确裁减人员理由、裁减人员数量、裁减人员条件、经济补偿来源、企业与职工债权债务、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及裁减人员的安置措施等,并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凡职工安置去向不明确、不能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债权债务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的不得裁减人员。严禁企业随意裁减人员。除关闭破产企业外,企业从业人员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一次性裁员超过10%企业从业人员在2000人以上,一次性裁员超过200人的企业事先要想当地政府报告,裁减人员方案要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生产经营正常情况下,从业人员在500人以上的企业,同一个月内终止劳动关系50人以上者、其他企业终止劳动关系10人以上者,必须提前30日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裁员的企业,要及时纠正和干预。
二十三)逐步建立平等就业制度。市县(区)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加大执法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行为。
二十四)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市、县(区)劳动保障和统计部门要加强失业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城镇劳动力调查,准确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状况调查,解分析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意向、就业渠道、职业培训、收入和家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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