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化”要求,加大资金投入,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快建设步伐,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逐步形成协调统一、竞争有序、调控有力、信息畅通、服务完善的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服务体系。
十三)强化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加强基础管理。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标准和“政策、程序、标准、结果”四公开的要求,认真履行好职责,特别是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开展就业服务、实施再就业援助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十四)努力提高职业培训水平。加强市、县区职业培训机构建设,整合全社会职业培训资源,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快培养适应企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率高的培训单位作为定点机构,积极开展定向培训。
十五)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全民创业的组织引导,制定和完善创业的具体措施,建立健全创业的支持服务体系。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复员转业军人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等各类人员创办企业,开发新岗位,促进再就业。就业服务机构要加挂就业开业指导中心,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创业活动,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政策咨询、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企业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
十六)加强市、县(区)驻外劳务管理机构建设。驻外劳务管理机构要组织劳务输出、收集劳务信息、处理劳务纠纷、提供就业服务和法律咨询,维护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对跨省劳务输出数量较多的地方,原则上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在主要输出地统一设立驻外劳务管理机构,经费由各县(区)财政统筹解决。
十七)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县(区)可建立公共培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逐步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开发就业岗位和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为参加职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制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
十八)重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市、县(区)政府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就业服务体系,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有条件的县区可以从国家征收的建设用地中留出一定比例的土地作为安置用地,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用地单位要把适合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工作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要把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再就业服务体系,提供免费的职业培训、就业政策咨询、用工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
四、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
十九)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本辖区社会失业率、登记失业率以及超过24个月未就业人员比例、失业人员增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数、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就业人员增幅等相关数据,并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关数据和社会稳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量化分析,以确定本县(区)不同时期的失业警戒线,失业人员接近或超过警戒线时进行预警,并及时报请政府采取措施缓解矛盾,减少或杜绝因失业压力造成的不稳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