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积极发展外向型企业,发展外派劳务公司,开拓境外就业渠道。对具有比较优势和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实行鼓励增加就业的扶持政策。四是促进灵活就业和组织起来就业。鼓励劳动者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派遣就业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加快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发展公益性就业组织和就业中介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二、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四)调整完善《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同时,要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要依法严肃处理。市、县(区)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再就业优惠证》自行作废,并由劳动保障部门在办理退休手续时负责收回。要建立申办《再就业优惠证》公示举报制度,严把审核关和批准关,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检查和跟踪管理《再就业优惠证》使用情况。
五)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但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期需延长的可展期一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贷款贴息的范围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的所有项目。具体为: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零售批发、家庭装修、农牧业科技研究开发、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家禽牲畜饲养等。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对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临时性资金需求,商业银行可根据贷款人实际资金周转期限确定不同的贷款期限,不再把贷款期限统一为半年、一年。
六)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相应期限内由财政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但期限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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