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产量,完善配套政策。加快公益林和商品林建
设,保护生态环境。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矿山环境治理。有
关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可研究组建专业化矿区治理公司,依托其研究制订矿山治理规划并组织实
施。
新建矿区要认真借鉴和吸取历史经验教训,着眼长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界定生产
和生活区。加强对矿山资源开发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订资源开发环评内容、
标准和规范。资源开采前必须进行生态破坏和经济损失专项评估,对可能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和重
大经济损失的,应禁止开采;经评估可以开采的,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加强对资源开采活动的
环境监理,切实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推广先进适用的开采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矿山回采率、选矿和冶炼回收率及劳动生产率
,减少物资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提高产品附加值。大力推进共伴生资源和尾矿、废弃物综合
利用。在油气开采与加工、煤炭采掘与转化及其他矿业开采与加工企业中,大力推广清洁生产技
术,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对于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企业和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可给予一定的投资
补贴和优惠政策支持。
六、加强资源勘查和矿业权管理
加强对资源型城市现有矿区周边及深部矿业权的管理,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区规划
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原矿区深部及周边的资源勘查,经批准可由原矿业企业中技术装备先进、资
源回收利用率高的大型矿业企业以协议出让方式获取矿业权并进行勘查。允许矿业企业的矿产资
源勘查支出计入矿产品成本。进一步做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工作,加大对矿业企业接替资源
预查和普查的支持力度,引导矿业企业出资完成详查和勘探,增强危机矿山的资源保障能力。
对于新发现矿区,在以市场竞价方式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原则下,优先支持资源枯竭
城市的矿业企业开发。省际之间的异地资源开发,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省(区、市)内的异
地资源开发,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协调。
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中央和省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资源枯竭城市的一般性和专项转移支付力度。2009—2010年
,设立针对资源枯竭城市的财力性转移支付,增强其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重点用于完善社会
保障、教育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专项贷款贴息等方面。具体方案和首批资源枯
竭城市界定名单分别由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振兴东北办另行上报国务院。
改革资源税制度,完善资源税计税依据,调整资源税负水平,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增加
资源开采地的财政收入。
结合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试点,研究建立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由资源型企
业在税前按一定比例提取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专门用于环境恢复与生态补偿、发展接续替代产业
、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和企业关闭后的善后工作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企业所有、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