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
原则,明确企业是资源补偿、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的责任主体。对资源已经或濒临枯竭的城市和
原中央所属矿业、森工企业,国家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帮助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补偿社
会保障、生态、人居环境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欠账。
建立衰退产业援助机制。资源型城市要统筹规划,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大力发展
接续替代产业,积极转移剩余生产能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各种职业培训,促进下岗失业
人员实现再就业,解决资源型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保障资源枯竭企业平稳退出和社会安定。对资
源已经或濒临枯竭的城市,各级人民政府要施行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帮助解决资源枯竭矿山(
森工)企业破产引发的经济衰退、职工失业等突出矛盾和问题。
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要加快资源价格改革步伐,逐步形成能够反映资源稀缺程度
、市场供求关系、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成本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科学制定资源性产品成
本的财务核算办法,把矿业权取得、资源开采、环境治理、生态修复、安全设施投入、基础设施
建设、企业退出和转产等费用列入资源性产品的成本构成,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防止企
业内部成本外部化、私人成本社会化。
三、培育壮大接续替代产业
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大力培育发展接续替代产业。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要因
地制宜,加强指导,协助资源型城市寻求切合实际、各具特色的发展模式。对资源开采处于增产
稳产期的城市,要制订合理的开采计划,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资源采收率,发展上下游产
业,拉长产业链条,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同时要积极培育新兴产业
。对资源开采开始衰减的城市,要加强资源综合评价,开发利用好各种共伴生资源,充分挖掘本
地资源潜力,拓宽资源开发领域,重视开发利用区外、境外资源,为本地资源型企业寻找后备基
地,同时抓紧培育发展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接续替代产业。对于资源已经或濒临枯竭的城市,
要选择好产业转型方向,重点用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因地制宜,尽快形成新
的主导产业。有关部门在规划重大产业项目布局时,要适当向资源枯竭城市倾斜,帮助其加快培
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鼓励有条件的资源型城市组织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延长农业产业链条,积极探索农业资源
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有效途径。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积极发展流通业,支持将具备条件的资源型城
市建设成为区域性物流中心。
四、着力解决就业等社会问题
坚持就业优先的原则,努力为失业人员和新增劳动力就业创造条件。资源型城市要积极贯彻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一系列部署,认真执行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社
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加大对资源型城
市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专项资金要向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