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技术人员,严格控制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乡镇卫生院,到2009年底达不到执业资格的医、药、护、技人员要转岗分流。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比例必须达到90%以上。
4、设备配置。乡镇卫生院设备装备,应根据其不同的规模功能、业务技术项目、医技人员的技术水平及工作量,合理配置医疗设备和器械。首先装备常规需要的基本设备器械,逐步达到装备标准。一般卫生院应配置常规检验设备、x光机、心电图机和超声诊断仪;中心卫生院可根据业务技术项目开展情况适当增加设备配置。
(二)村卫生所设置
每个村委会设一个卫生所,原则上每个卫生所设2名乡村医生,其中一名为女村医。
三、进一步加大对乡村卫生机构的投入力度
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乡镇卫生院是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各级政府的财政投入是卫生投入的主渠道。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央和省、州的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增加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并在整体增加对卫生事业投入的同时,根据县、乡医疗机构不同性质和特点,调整卫生事业支出结构,逐步增加对乡村卫生机构的投入,确保乡村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行。
(一)确保人员经费
1、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根据卫生院的不同情况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各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经费补助办法及标准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卫生局根据上级相关政策研究制定。县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标准统一核拔到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兑现工资和奖惩。
2、乡村医生补助。每个村委会配置2名乡村医生,其报酬为每人每月200元。村医生实行编制管理。
3、乡村医生管理。各乡镇空岗的乡村医生必须尽快补齐,所选用的乡村医生要符合资历条件,并制定一套科学、完善的乡村医生补助考核管理办法,具体考核工作由县卫生局委托各乡镇卫生院组织进行,卫生局要做好监督指导工作,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乡村医生补助。
(二)基础设施建设
1、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合理确定,逐年安排。所需经费以州、县投入为主,并积极争取上级的支持。国家实施的农村卫生“三项建设”,增加对贫困地区农村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的投入,各级要积极争取并给予配套资金补助。
2、村卫生所房屋建设。村卫生所房屋建设纳入村委会建设一并统筹解决,同时积极争取上级对村卫生所的建设项目,乡、村负责落实建设用地。
(三)切实解决村卫生所药品垫本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