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局)、建设厅(局):
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9-2020年)》(国发[2009]44号),全面推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快速健康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9—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9]6号),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研究制定了《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一步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附件: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一步发展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
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一步发展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
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高新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调整产业结构、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增强国际竞争力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十多年来,国家高新区以创新为动力,以改革促发展,已经成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化成果丰硕、高新技术企业集中、民营科技企业活跃、创新创业氛围浓厚、金融资源关注并进入的区域,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
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9—2020年)》(国发[2009]4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促进国家高新区进一步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贯彻《规划纲要》,推动国家高新区实施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的“二次创业”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国家高新区自主创新重要基地的优势,促进国家高新区发展并带动周边地区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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