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市级机关各单位党组织:
为进一步畅通党员队伍的“出口”,规范党员退出程序,确保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就建立健全我市党员退出机制提出以下意见(试行),请全市各级党组织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文件为依据,以强化党员主动退党和推行处置不合格党员票决制为突破口,紧密结合我市党员队伍建设的实际,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党员退出机制的途径和办法,从而进一步促进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更好地保持我市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适用对象
1、适用主动退党的对象。《党章》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每一名真正合格的党员,都应该自觉地用党性原则和党的纪律约束自己,应该忠于自己的入党誓词。因此,如果一名党员不再信仰共产主义,不愿履行自己的入党誓词和党员义务,或不愿接受党的纪律约束,不愿参加党组织的活动,可以提出主动退党。主动退党人员本人提出要求,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报上级党委备案即可。另外,在民主评议中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经教育不愿改正缺点和错误的,可以主动退党。预备党员也可以提出主动退党的要求,在办理手续时应与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手续相区别。
党的各级干部提出主动退党,必须在支部大会讨论之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各类违反党纪的党员,在办理退党手续前应先按党纪处分的有关规定处理。
2、适用被动退党的对象。被动退党对象一般为以下几类:①“三不党员”,即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②在民主评议党员中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经核实确实不符合党员条件,且帮助教育后仍无转变或不愿转变又不愿退党的党员。对这类党员应当劝其退党,对坚持不退的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③在上年评议当中被作限期改正处置,限改期满后仍被评为不合格的党员。对该类党员,支部应及时劝其退党。④反响较大,严重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⑤对预备党员不能作被动退党处理,对不符合党员条件又不愿意主动退党的预备党员,应在讨论其转正问题时,由支部大会决定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三、工作程序
(一)主动退党程序
1、初步审核。支委会接到党员退党的报告或要求后,对党员的各方面表现、退党的原因等在党内和党外进行调查了解,掌握清楚主要事实或表现。对平时表现较好,能发挥党员作用的党员,要开展有针对性的认真细致的思想工作,进行必要的帮助教育,使他们端正思想,提高认识。如果经过帮助教育后还坚持要求退党,则不要硬性挽留。对那些缺乏革命意志,对共产主义丧失信心,或者一贯表现不好,群众反映差,以及个人主义膨胀,不愿接受党的监督和纪律约束的党员,应同意其退党要求。
2、讨论通过。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在听取本人的退党要求和支委会的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