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市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意见
重要环节,市委组织部要在市委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
2、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书面、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要署上本人真实姓名。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故意诬陷他人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要严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注意有关人员的回避,做好对群众反映情况及反映人的保密工作,不准泄露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内容,不准泄露调查核实的情况。任何人不得对反映情况的群众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要与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干部谈话制度、个人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向党组织回复反映本人有关问题、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有机结合,配套推行。
5、各单位对中层干部的任职前公示,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八、本意见由中共富阳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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