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管理水平。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财政全额安排,不得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
六、有关要求
(二十)试点工作时间安排。
2009年6月30日前,制订下发《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各试点市县成立管委会,制订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省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制订出台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病种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基本用药目录、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意见、补偿办法指导意见、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个人缴费征收办法等配套文件;7-8月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培训和个人缴费征缴工作;9月1日,首批4个试点市县正式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工作;二零零八年3月,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并向省政府提交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检查评估报告,提出扩大试点的意见。
(二十一)大力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级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组织等要通过层层召开动员会和报纸、广播、电视、宣传标语、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动员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大力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做法,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引导广大群众不断增强自我保健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动员广大居民积极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要通过举办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培训班,编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手册》等,让各级领导和广大基层干部,特别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经办人员尽快熟悉、掌握相关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为广大参保居民提供良好的服务。
(二十二)加强督查,落实措施。
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试点市县有关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掌握各地试点实施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各试点市县要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检查考核,严肃纪律,规范管理,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对管理混乱、弄虚作假,贪污、挪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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