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成立以省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卫生、人劳、财政、发改、民政、地税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计划和相关政策,指导试点市县制订实施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协调成员单位履行职责,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各试点市县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主任,卫生、人劳、财政、地税、民政等部门参加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本市县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试点期间与新农合经办机构合署办公,具体承担试点日常工作,所需专职人员编制由同级人民政府通过增编或调剂编制予以解决。各试点市县根据工作需要成立镇、街道、居委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小组,人员可以兼职,或在镇、街道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管理工作。有条件的试点市县可以探索政府出资购买服务的办法,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代理经办服务。各试点市县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列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切实承担起组织、引导、支持的责任,精心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卫生、人劳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章制度,做好制度的实施和管理监督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工作经费并及时拨付到位,做好基金的监督管理。地税部门牵头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的收缴工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市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资助城镇困难居民参保,并做好参保城镇居民的医疗救助。教育部门配合做好在校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参保的宣传发动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其它相关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十七)确定试点市县,制定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
海口、三亚、东方、屯昌4个市县为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首批试点市县。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扩大试点的市县,由市县政府提出申请,经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省政府审定。各试点市县要组织开展基线调查,全面掌握本地经济社会状况、医疗卫生机构基本情况、居民医疗服务需求和利用情况、居民参保意愿等有关情况,并在周密测算、广泛征求意见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市县具体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并报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十八)组织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本意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台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病种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基本用药目录、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意见、补偿办法指导意见、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个人缴费征收办法等配套文件,指导、规范各市县的试点工作。
(十九)加强经办机构建设。
各试点市县要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设,选配精干管理人员,加强培训,努力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切实提高经办机构管理能力,提高城镇居民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