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由省财政负担30%、市财政负担70%,其它试点市县省财政负担80%、市县财政负担20%。
3. 社会捐助:有条件的试点市县可组织开展社会捐助,所筹资金进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账户。
(七)资金收缴与划拨。
做好个人(家庭)缴费的收缴工作。城镇居民应以户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即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全部参保,不得选择性参保。城镇居民参保以年为保障缴费期。居民个人缴费实行每年一次定期缴费制度,征收工作由省地税部门牵头负责,当地社保费征稽机构组织实施。街道、居委会、社区组织和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积极参与做好宣传动员、身份甄别、参保登记等工作。居民个人缴费征收的票据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海南省社会保险通用缴款书》。
按时足额落实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要足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市县财政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人数,按标准及时划拨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卫生部门对各市县实际缴费人数和市县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核后,按标准划拨到市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补偿办法
(八)补偿范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补偿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和重点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各试点市县要按照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偿范围,既能确保参保居民大病住院的费用补助,又能适当扩大受益面,提高广大城镇居民参保的积极性。省人劳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科学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病种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用药目录,规范界定补偿范围。
(九)补偿标准。
各试点市县要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水平和医疗需求,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和严格监管,确保资金运行安全的原则,在充分测算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偿比例。既要防止补偿标准过高而超过基金支付能力,造成收不抵支;又要防止补偿标准过低而未能使参保居民充分受益,出现过多结余。
(十)补偿方式。
参保居民在本市县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病种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药品目录规定的项目,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直接记账予以补偿;在异地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居民支付,再到参保所在地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补偿手续。
四、管理监督
(十一)统筹方式。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以市县为单位统筹。
(十二)按照精简、效能和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监督体制。
各试点市县成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由监察、审计等部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参保居民代表组成,其中参保居民代表应不低于总人数的20%。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试点市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同级管委会汇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试点市县管委会要主动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