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承担党委、纪委的日常工作。
二是行政机构和编制较少的部门,机关党委的办事机构,可在组织人事部门,领导实行交叉任职,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三是行政机构和编制很少的部门,可以不设机关党委办事机构,但要配备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和专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
(3)要有计划地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未参加党校脱产学习的机关党委、纪委专职书记、副书记和部(室)负责人,必须分期分批作出安排。要坚持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使专职党务干部成为复合型的干部。要组织专职党务干部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代科技技术和管理、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安排中青年专职党务干部参加本部门的有关业务培训,使他们熟悉并掌握一至两门与部门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各部门在组织重大业务活动,开展综合性调研,或组团出国(境)考察、培训时,应安排党务干部参加。党务干部参加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进一步培养、使用和交流的重要依据。要根据情况和需要,有计划地安排专职党务干部到基层锻炼,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学习和提高的机会。
(4)要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有计划地安排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各部门机关党委、纪委专职书记和副书记的任职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届,党委工作部门的处级干部,在同一职位连续工作时间超过5年的,要及时进行交流轮岗。要有计划地挑选处室领导班子后备干部或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业务骨干,到党务工作岗位进行锻炼,以提高他们“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意识和能力,并以此作为培养选拔复合型干部的一个重要途径。各部门机关党委要会同干部人事部门,提出专职党务干部交流的规划和措施,在保留一定骨干的前提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计划地推进党务干部交流工作。
(5)市直机关各部门机关党组织、机关纪检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部门行政经费预算,单设项目按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2%划拨;如遇特殊工作任务,应拨专项经费。
三、加强对贯彻《条例》和《办法》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1、市直机关党工委要在搞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贯彻落实《条例》和《办法》的总体规划,提出加强和改进机关党建工作的措施;检查督促各部门机关党组织切实履行职责,落实好党建工作各项任务。
2、部门党组(党委)要加强对机关党组织贯彻《条例》和《办法》工作的指导。要将这项工作作为党组(党委)总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今年和今后一段时期机关党的建设工作的重要任务,认真听取机关党委的工作汇报,讨论机关党的工作,研究机关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把《条例》和《办法》落到实处的指导性意见。要认真贯彻《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转发市直机关党工委〈关于重庆市市级各部门党组指导机关党组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委办[1998]334号)精神,增强指导意识,加大指导力度,落实指导责任,与机关党工委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机关党的建设工作。
3、市直机关工委和部门党组(党委)要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市直机关党工委对抓好机关党的建设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必须加强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工作规划,提出宏观分类指导的意见,认真督促检查考核,对工作优秀、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缺乏活力、工作落后的予以批评和必要的整改;各部门党组(党委)对本部门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负有重要的指导责任,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是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做好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委是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必须振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