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机关党委(总支、支部):
中共中央颁发的机关党的工作《条例》,是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全面规范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市委制定的实施《办法》,是根据《条例》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的贯彻性文件。为了贯彻落实《条例》和《办法》,把市直机关党建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贯彻《条例》和《办法》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市直机关党组织贯彻《条例》和《办法》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市委的领导和部门党组(党委)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结合本部门工作任务的特点,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全面贯彻《条例》和《办法》,从政治、思想、组织和作风上加强党的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协助、监督作用,促进本部门各项任务的完成,推进机关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市直机关党组织贯彻《条例》和《办法》的总体目标是:经过三年的努力,机关党组织的设置更加科学合理,领导班子建设明显加强,专职党务人员年龄、文化结构明显改善;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得到改进,党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有新的提高,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方法和活动方式有所改进,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增强,党内监督的力度加大;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取得进一步的实效,以环境优美、秩序优良、服务优质、讲求高效为主要标志的创建文明机关活动取得新的进展。
二、贯彻《条例》和《办法》的主要任务
1、做好党组织的设置工作
市直机关各部门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设置机关党组织。机关党组织任期届满召开党代会或党员大会换届选举前,须报工委审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应报工委批准。各部门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人选,在选举前须报部门党组(党委)和工委审查同意;选举结束后,报工委审批;书记一般应由本部门党员行政负责兼任;也可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专职副书记应由部门中层正职干部担任;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须经部门党组(党委)同市直机关工委协调同意后,由工委任免。
市直机关所属处室、直属单位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设置党组织。部门机关党委直属的基层党委、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经选举产生后,由机关党委审批。书记可由直属单位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基层党委,设专职副书记。
设立机关党委的市直机关各部门应设置机关纪委(有直属单位的称直属机关纪委)。机关纪委书记、副书记选举和调整办法与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相同。各部门机关纪委书记一般由机关专职党委副书记兼任,党员人数较多的部门可设专职纪委书记或副书记,相应由正处或副处级干部担任。各部门直属单位设立基层党委的,一般设同级纪委,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不设纪委的要设纪律检查委员。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市直机关各部门,应在机关党组织中设纪律检查委员。
2、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1)机关党组织要按照《条例》和《办法》规定的内容,根据党委的安排部署,结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有针对性地对党员进行教育。要坚持把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头脑放在党员教育工作首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