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凡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从统筹基金中优先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同级政府也要采取积极措施,确保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
3、规范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统筹项目。凡是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要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保证足额发放。国家统一规定之外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具体解决措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
1、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 (即: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之外,专门对离休干部实行的医疗保险统筹形式)。行政单位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可维持现行资金渠道不变,也可纳入单独统筹;各地还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形式。
2、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的筹集水平,一般可按当地上年的离休干部年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额,并考虑增减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3、实行单独统筹的行政单位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资金,按各地确定的筹资标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资金,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各地确定的筹资标准缴纳,在原渠道列支。离休干部医药费出现超支的,缺口部分经核实后由地方财政帮助解决。
4、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各地可以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离休干部就诊、用药、报销等具体管理办法,既要保证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方便离休干部就医,又要加强管理,防止浪费。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和资金合理使用。
(三)建立和完善财政支持机制。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离休干部"两费"的保障工作,并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确保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行。同级财政要采取积极措施,帮助解决离休干部"两费"问题,确有困难的,上级财政要帮助解决,特别是省级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中央财政对确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的离休干部"两费"资金缺口,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核实后,给予补助。
三、加强对离休干部"两费"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
离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在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历史时期都做出了巨大贡献。一次性补发拖欠的离休干部"两费"和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是落实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一项重要举措。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统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财政部门要保证应由财政负担的资金及时到位;经贸委系统要协助做好企业离休干部"两费"的落实工作;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服务和医疗机构的管理;组织、人事、老干部工作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检查,确保离休干部部"两费"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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