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年11月全省三方协调劳动关系工作座谈会议以来,部分市(县、区)积极探索建立协调劳动关系长效机制,在工业园区或产业集聚区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试点活动,促进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各项劳动标准在工业园区内企业的落实,对缓解企业“招工难”、改善用工软环境、维护企业与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竞争力等起了应有的作用,但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为巩固和发展创建试点成果,推动全省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含投资区、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工业园区)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3号)中“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精神,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战略构想以及加快产业集聚、培育产业集群的要求,整合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有关部门的力量,重点在各工业园区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开展创建工作,促进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劳动关系和谐,为维护社会稳定,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目标任务
从今年起用三年时间逐步在全省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工业园区。200*年,全省所有产业集聚区所在地的乡(镇)和工业园区都应建立三方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各设区市要选择直属的部分工业园区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工作,同时,指导所辖三分之一的县(市、区)开展创建工作;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有关部门在共同指导好全省面上工作的同时,协同福州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重点抓好福州市青口投资区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 200*年各设区市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县(市、区)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工作。200*年全省所有的工业园区都要开展创建工作。通过三年的创建工作,促使全省工业园区的企业普遍建立“自我调节、平等协商、劳动保障制度落实、劳动关系双方实现‘双赢''”的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带动全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我省经济更快发展。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要按照上述目标要求,制定本地区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0*年4月底前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三、和谐劳动关系的标准
根据《劳动法》、《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等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总结南安市、浦城县等试点园区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由省劳动保障厅牵头,会同省经贸委、总工会、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等部门制定《福建省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标准(试行)》(另文),主要包括工业园区建立三方协商机制和劳动争议调解机制,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职工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状况等内容。各地也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省定标准制定本地区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的标准。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应高起点,直接按照省定标准开展创建工作;暂不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可先按照本地区定的标准执行。200*年全省工业园区都要达到省定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