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和信用记录制度,促进金融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经济鉴证中介机构完善各项服务制度,增强鉴证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独立性,提高中介机构的公信力和执业服务水平。
(二)营造金融业发展的舆论环境。金融机构与新闻媒体要加强沟通联系,认真宣传中央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我省金融业的改革发展情况,严肃执行中宣部关于金融业宣传的纪律规定,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格审核、审慎刊登涉及金融业务的广告,避免误导社会公众。深入有效地开展维护百姓合法金融权益宣传活动和投资者教育活动,宣传金融知识,提示金融风险,引导理性投资理财,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防范风险能力。
(三)营造金融业发展的司法环境。重视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金融纠纷案件,支持司法机关依法保护金融债权。尊重人民法院对金融案件作出的裁判,协调、配合人民法院加大对金融纠纷案件的执行力度,坚决遏制逃废金融债务的违法行为。有效落实司法机关提出的有关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等司法建议,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
六、支持金融业深化改革,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
支持深化金融改革,以改革促发展,通过改革、发展来解决经济金融领域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扩大金融开放,通过加强与国际的交流合作,进一步完善金融体系,壮大金融机构资本实力,学习国外金融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达到既引资又引智的目的。
(一)支持金融机构深化改革。积极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支持和配合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深化改革。顺应邮政体制改革,支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在福建组建分支机构。支持和配合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在闽机构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增强调节经济运行、服务经济社会的功能。促进兴业银行以公开上市为契机,推进管理变革、业务创新和结构调整,坚持从严治行,加强风险管理,确保稳健发展,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全国发展大局作出新的贡献。加快地方金融机构改革重组步伐,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完善产权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理顺行业管理体制,积极创造条件,顺利兑付央行专项票据;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实施重组和跨区域发展;加强和改进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探索建立地方金融控股公司;鼓励民营资本参股金融业,优化金融股权结构,做强做优地方金融业。探索利用产业投资基金、资产证券化等新型金融工具,拓宽经济建设资金来源。
(二)扩大闽台金融交往合作和金融业对外开放。充分利用对台“五缘”优势,加强与台湾金融业的交流与合作。通过闽台金融业协会等渠道,定期研讨、会商两岸金融交往与合作事务,扩大两岸金融信息的共享与交流。支持闽台金融业通过举办金融培训、论坛、研讨会等形式,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和信息共享机制。争取中央更多的政策支持,允许福建先行先试,鼓励各类台资金融机构到福建设立机构,投资参股我省地方金融机构或创办产业投资基金;推动闽台银行业加强合作,先行建立两岸银行间双边结算和清算关系,扩大台币在福建兑换的业务范围和区域;争取我省金融机构在台设立机构,实现两岸金融业双向直接交流。积极推进闽港澳台金融合作平台建设,多领域、多层次加强两岸三地金融业在股权、业务、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合作。鼓励、支持外国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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