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把金融监管作为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全力维护我省金融稳定和安全,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支持监管部门实施金融监管。金融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建设,综合防范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巩固和提高案件专项治理成果。
(一)进一步完善省金融稳定工作协调机制。省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畅通金融稳定信息共享渠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合力。各设区市政府要按照《福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09〕215号)要求,健全和完善本地区金融稳定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金融稳定工作,支持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二)全面提高金融监管能力建设。加强金融监管是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安全运行的重要保证。支持金融各监管部门全面提高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对金融企业全方位全过程监管,同时做好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监管;积极采取先进的监控和检查技术手段,对重大金融活动和交易行为实行严密监测,提高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效率;依法加大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完善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制度和失职责任追究制度。
(三)着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制定和完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继续做好一些高风险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工作,认真排查和化解影响经济金融和社会稳定的因素。加强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后的有效监管,提升企业负责人的防范风险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银监部门、有关地方政府形成合力,多策并举,积极稳妥地做好我省停业整顿城市信用社的市场退出工作。加强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监管,督促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合法合规开展业务。加强对整体金融风险和区域金融风险的分析评估,密切关注跨行业、跨市场、交叉性的金融工具风险,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努力维护经济金融和社会安全稳定。
(四)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建立处置非法金融活动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打防并举的综合治理机制、联合工作机制和执法机制;加强反洗钱工作,加大对非法集资、地下钱庄、“六合彩”、非法发行和买卖证券和地下保单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查处力度;依法打击种种金融诈骗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我省金融市场秩序。
五、各方形成合力,营造金融改革发展的良好环境
各级各部门要从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金融发展,维护经济金融安全的高度,大力推进金融业外部环境建设,为海峡西岸金融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的环境。
(一)营造金融业发展的社会信用道德环境。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通过多途径、多形式的宣传,普及信用知识,倡导知信、守信、用信;整合工商、税务、金融、司法等部门信息,实现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在更大范围内共享,真正使守信者得益、失信者受罚;提高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意识,推动社会形成良好的金融信用环境。以执行新会计、新审计准则为契机,加强对上市公司、各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的培训,使之增强合规守信意识。推进金融中介机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加强对金融中介机构的信用监管,完善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开展社会中介机构整顿,健全金融中介机构行业自律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失信惩戒机制、从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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