型中小企业的科技贷款试点。加强公共财政资金引导,吸引金融机构、民间资金参与科技投融资。利用科技等专项资金,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及其产业化。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风险投资领域。构建自主创新的扶持平台,不断丰富金融产品,创新金融工具,想方设法帮助省内有条件具备创新能力的企业,提高融资能力,加大对科技创新的信贷投入。大力推动科技保险创新发展,逐步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让的保险保障机制。
(四)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加强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宣传,积极介绍有关专业知识及相关金融衍生产品,引导企业和个人使用外汇避险工具,防范汇率风险。改进外汇管理方式方法,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支持守信用、有竞争力的企业“走出去”,开发各类国际市场,尤其是开发和利用国际矿产资源。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组建跨国公司,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进一步宣传和落实省政府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总公司签订的《利用政策性保险产品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合作备忘录》,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和政府保费扶持政策,不断扩大外贸企业承保面。通过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融资和担保等渠道,帮助农产品、高科技等出口企业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充分利用进出口银行的政策性金融品种,加大对高新技术产品、一般机电产品、船舶、设备、农产品的出口信贷支持和紧缺资源、能源、先进技术设备等方面的进口信贷支持。鼓励各商业性金融机构发挥各自业务特点,进一步支持海峡西岸外向型经济发展。
(五)加大对困难地区和群众的金融支持。建设“小额贷款+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建设”的长效联动机制,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推动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小额担保贷款业务;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鼓励拓展生源地助学贷款。加强消费信贷政策指导,发展农村消费信贷,促进消费增长与消费结构升级。加大对老、少、边、穷地区金融的支持力度,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六)畅通货币信贷政策传导机制。继续贯彻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货币信贷总量适度增长,维护区域金融稳定和安全,促进区域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加强经济金融运行分析,增强区域分析特色,提高分析水平和质量。认真做好信贷政策的“窗口”指导,发挥金融对资源配置的调节和导向功能,统筹兼顾重点行业、重大项目以及国民经济基础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服务,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调控经济金融健康运行。贯彻执行房地产金融政策,促进住房结构调整和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
二、 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支持海峡西岸新农村建设
各级各部门要继续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福建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09〕227号),从不断满足农村金融需要出发,制定支持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具体措施。对已出台的各项扶持政策,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同时要加大财税政策、货币政策、市场准入政策的支持。金融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包括构建分工合理、投资多元、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较为发达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和业务品种比较丰富的农村金融产品体系,积极创新支农模式,加大有效信贷投入,显著增强为“三农”服务的功能。
(一)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支农主力军作用。继续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加强经营管理,巩固改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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